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兵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兵团深化改革的部署,更好地发挥兵团特殊作用,不断强化招商引资第一要事意识,进一步规范兵团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和激励各级抓好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全兵团营造大招商、招大商的浓厚氛围,促进兵团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兵团招商引资工作应认真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提升引进项目质量,严禁“三高”项目进入兵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兵团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师市、兵团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重点园区。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兵团对各单位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兵团以外的社会各界投资项目当年到位资金总量进行考核。其中:
(一)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和PPP等方式投入的项目,为外来投资者实际投入的金额。
(二)以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入股等)作价投入的,按合同作价金额实际到位部分统计考核。
(三)合资、合作、外商独资项目,以实际到位资金考核,外商投入资金按年度考核时人民币对相应外资汇率折算计入。
第五条 各类政府性投资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六条 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各单位,年终考核时应提供本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凭证和证明文件,包括:各师市统计报表、招商引资工作总结报告等相关材料,其中:招商引资项目合同文本、开工报告、银行到位资金凭证、设备订购付款凭证、无形资产作价入股评估报告等材料由各师市审查汇总后备查;兵团机关有关部门、直属机构需提供本单位和项目落地所在师市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招商引资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七条 每年年初,由兵团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所属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上年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和项目存量等情况,统筹考虑后,拟定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经兵团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给各师市、兵团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重点园区。
第八条 次年元月份,由兵团经协办,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招商引资统计报表(截止上年12月25日)和年终工作总结,结合年度督查调研和重点师市、园区、项目专项抽查等情况,对各单位上一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业项目到位资金占比情况进行统计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兵团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初评意见;报兵团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外公布。
第九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按下列指标和分值进行,满分100分。
(一)完成兵团下达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得60分;
(二)工业项目到位资金占兵团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到位资金比重最高的,得40分;
第十条 计算方法
(一)完成兵团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得基本分60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任务比率乘以基本分(60分)为其得分。
(二)工业项目到位资金占兵团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到位资金总额比率最大的,得该项满分(40分),其他单位得分=本单位工业项目到位资金占兵团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到位资金总额的比率÷第一名的比率×100%×该项基本分40分。
(三)以上两项分值相加为各单位最终得分。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纳入兵团各师市综合考核和机关绩效考核中。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兵团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师市、兵团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重点园区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一)对考评前六名的师市、前六名的兵团机关部门(含直属机构),经兵团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兵团党委审定后,以兵团办公厅名义印发表彰通报,并授予“兵团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二)对各单位评选出的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经兵团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兵团党委审定后,以兵团办公厅名义印发表彰通报,并授予“兵团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且实质性开工的单体工业项目引进单位予以奖励。按照腹心师(六师、七师、八师、十一师、十二师、十三师)、边境师(四师、五师、九师、十师)、南疆师(一师、二师、三师、十四师)区域分类和到位资金划分,分别给予项目引进单位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在兵团本级预算中列支。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奖励一次。
(一)腹心师。到位资金分别在50亿元以上、25亿元以上、12.5亿元以上、6亿元以上的单体工业项目;
(二)边境师。到位资金分别在35亿元以上、17.5亿元以上、9亿元以上、4.5亿元以上的单体工业项目;
(三)南疆师。到位资金分别在25亿元以上、12.5亿元以上、6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的单体工业项目。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由获奖单位自行分配。
第十五条 对未完成兵团下达的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排序后三位的师市,兵团对师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对在招商引资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资格并通报批评;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师市、兵团各类园区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考核奖励办法,报经兵团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兵团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新兵办发〔2014〕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