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人发〔2012〕80号
关于印发兵团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师、院(校)人事局(处),兵团机关各部门,兵直有关单位,222团:
现将《兵团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人事局
2012年8月9日
兵团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基层一线职称政策倾斜力度,促进基层人才发展,稳定基层人才队伍,参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将发表论文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硬性要求,反映本人学识水平的代表作品,可视同论文参加评审。
第三条 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8年、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团场及以上表彰奖励,均可视作职称评审中的业绩成果。
第五条 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可在14个考试科目(模块)中自选2个不同科目(模块),总分达到兵团规定的合格标准,在评审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期间均有效。
第七条 对带领职工群众增收致富,推动团场经济发展,促进团场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团场实用人才,可直接认定农工高级技师。
第八条 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本科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九条 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工作,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的,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照自治区的标准制定合格分数线。
第十一条 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兵团人事局办公室 2012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