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三、申请条件
已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并且建设工程竣工完成
四、办理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4、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由申请人自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捺指纹);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6、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执业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方签署或出具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7、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由生产企业填写并盖公章)
8、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型式认可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上述资料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
9、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识或者行业标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10、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方案、记录及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1、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12、隐蔽工程记录。
13、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分别在相应的竣工图上盖竣工章)。
14、属于消防设施测试范围的建设工程还需提供《消防设施测试项目申请表》、《消防设施竣工自测报告》。
15、以上提及的复印件均要加盖相应单位公章,且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进行核对。